更新时间:2018-07-26 08:44作者:王新老师
3、其他注意事项
《高新区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由学龄儿童父母凭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国统一蓝色本)、户籍地县(区)级卫生和计生局出具的计划生育婚育情况证明(须有联系电话和经办人)及现暂住地计生服务站出具的孕环情检查报告单到现暂住地街道计生办办理。具体办理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5月12日。
(七)自愿放弃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小学入学资格而就读于其它学校的学龄儿童,以后要求转回服务区学校的,根据区域学校学额情况,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三、招生要求
(一)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坚持公办学校“零择校”。各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各校应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招生办法、等通过网络、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办法、需携带资料、招生咨询电话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园网和校门口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二)合理控制好班额。各校要严格按照区教育文体局文件的规定控制班额,并均衡编班。小学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控制在40人以内。
(三)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全面实施小学零起点教学。各校要按照区教育文体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学龄儿童入学,在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四)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各校应当接收符合招生条件,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由服务区小学建立学籍,并承担送教上门服务工作。
(五)严格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学籍,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六)规范招生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中小学应在招生前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加强学区户籍与房产的“双证”审核。各校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对发现在读期间(取得入学资格至毕业)户口迁出对应学区的学生,今后取消升入对口初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