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09:13作者:王新老师
5.规范招生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6.各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文件,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规范办学行为。
7.由于部分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小区开发进程和入住率等因素,导致生源暂时不足或饱和,为确保教育资源有效使用及学校的均衡、健康发展,2016年,视接收学校学额情况,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调剂部分社区适龄儿童到相对就近的其他学校就读
五、政策预告
根据近年来江东区小学招生的情况,结合江东实际,2016年我区小学新生录取政策将会适度调整,现特此告知:
2016年起,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视作一表生;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小学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父母独有),但因故无法迁入户籍,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本意见由江东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