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09:20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民办初中招生录取方式由学校自行确定,可以采用面谈方式,也可以采用材料审核等其他方式,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进行招生”的规定。各招生学校录取方案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中采用面谈方式录取的学校,其录取方案应包括面谈的主要内容、方式、评价指标和录取标准等。评价指标设置要有利于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采取多元评价,不得以学业成绩为单一指标评价学生。同时,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提供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证明、证书等。
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应在录取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不再参加公办初中划片入学;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办初中划片入学。学生学籍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学生学籍确需在区县内学校间调取的,必须通过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县间学校调取的,必须通过市教育局。
不通过承诺减免奖励有关费用等争抢生源
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学生要求退费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合理给予办理。不通过承诺减免或者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利用其他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不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民办初中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
各民办初中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不准超计划、超班容量招生;不准以虚假招生简章误导和欺骗学生及家长;不准采取文化课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录取学生;不准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准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招生时间期限外开展招生工作,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学生,或在招生录取截止后继续录取学生;不准利用各种方式限制学生和家长报名;不准招收未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就读;不准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凡违反上述规定及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