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8:43作者:王新老师
3.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要按政策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学校因学位紧张无法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应指引其到就近的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就读。
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小学、初中学校必须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招生办核定并严格遵守审批计划,否则,区教育局将向社会发布其违规招生通告,不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影响第二年年检续证。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区教育局核准。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将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