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8:57作者:才子老师
发〔2013〕73号)的要求,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6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四)5月23日-24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日,各报名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区招生办、教育署和学校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五)按照“总量控制、逐年减少”的原则,今年本区小学继续招收体育特长生(具体要求参照初中艺体特长生招生政策,项目及名额见附件4)。
三、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一)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小学、因居住地变更需在居住地就读初中的,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相关证件申请到居住地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和到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区招生办按照本区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规定和实施办法,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和到居住地就读的学生入学。
(二)本区公办初中学校仍按户籍、房产等信息对口安排入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均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就读。本区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招生,按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