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湖里区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2)
更新时间:2018-06-10 09:47作者:李一老师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三)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2012年9月—2016年8月)在厦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两年(24个月,含24个月,补缴月份不纳入累计)以上,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四)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
二、积分计算方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一)基本分,总分30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1年得2分,以此累计,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24个月)的,每多累计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随迁子女父(母)在湖里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下同)并实际入住,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合计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对于已经在湖里区购买产权超过50%(不含50%)的新建商品房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由湖里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湖里区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