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4:08作者:三水老师
七、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学生要求退费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合理给予办理。不以单位、基金会等名义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或其他违规费用。
八、采取各种措施,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设立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释招生政策和信息。
市教育主管部门将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要求整改,并坚决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取消申报各类综合评奖资格;民办学校严重违规的,将在次年削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招生资格;涉及社会教育机构的,按照行政处罚条例,从严处理;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市属普通高中严格实施“零借读”
市教育局将赴39所市区初中开展宣讲
普通高中借读问题严重干扰招生秩序,直接影响教育公平。教育部多次强调,“规范高中阶段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生态”。《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学生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我市《201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也有具体安排。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纠风办、市教育局出台《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借读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对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学校、市区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开展招生借读问题专项整治。
《通知》要求,学校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遵守招生秩序,推进阳光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违规接收未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擅自突破招生范围、突破招生计划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任何学校不得以承诺被录取学生可到其他学校借读、减免学费、奖励优生、奖励招生人员等手段招徕、抢拉生源。
学校招生信息发布必须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凡需面向全市发布招生信息(宣传广告、招生简章等)的,必须报经徐州市教育局审核同意。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进入初中学校开展招生宣传活动。招生宣传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诋毁其他学校,不得误导学生和家长。
针对新生学籍,《通知》要求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任何学校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考生未参加中考和未填报志愿的,不能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未经招生部门统一录取,不能进行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注册。学籍库建立后,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修改添加学生信息。对符合转学条件的新录取学生,必须到录取学校报名注册取得学籍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通知》明确了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省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单位、基金会等名义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或其他违规费用。
依据省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同时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对不符合条件或不按规定随意转学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通知》还特别强调,对发现送收借读生、教育乱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取消申报各类综合评奖资格,涉及民办学校的,将在次年削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招生资格。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为切实维护群众教育权益,进一步推进阳光招生,五月下旬,市教育局将组织机关处室负责人分赴39所市区初中学校开展集中宣讲,重点向家长、学生详细解读今年招生政策,并就中考志愿填报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