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时间及入学报名条件

更新时间:2018-08-15 14:55作者:才子老师

    2016年本溪市小学初中及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做好2016年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6〕16号)、及《2015年本溪市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教通字〔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本溪市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学招生

    (一)招生原则

    各小学招收适龄儿童(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入学,依据居住地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区实行就近入学。

    (二)学区审核

    依据法定监护人户口和房证标明的居住地确定学区,两者不一致,以房证为准。户口和房证在其所属学区的有效期限为2016年6月1日之前。入学政策年龄、居住地及学区的认定工作,由招生学校组织实施。

    (三)学籍认定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二、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居住地和所属学区统一分拨。为保证生源稳定和校际之间的相对平衡,原有学区划分保持不变。

    (二)学区审核

    严格实行户口和房证审查制度。小学毕业生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和房证,以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和房证标明的居住地确定所属学区,户口和房证在所属学区的有效期限为2016年6月1日之前,两者不一致,以房证为准。学生毕业所在学校负责如实填写初中招生登记表,两县由县教育局审核,城区由市教育局审核。

    (三)学籍认定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和房证标明住址审核认定。

    (四)相关规定

    1.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不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2.按照《关于2000年本溪市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本教字〔2000〕14号),非本校学区内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不享受市高级中学和市第一中学指标到校公费生资格。2016年初中毕业生的市高级中学和市第一中学指标到校公费生资格,以市教育局和学校于2015年12月共同审核认定为准。

    3.严禁城区学生到学区外学校借读。2016年入学的初一新生,必须三年内均在所属学区内的学校就读,升高中时才享受市高级中学和市第一中学指标到校公费生资格。

    4.继续推行和完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的改革措施。

    5.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将逐步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在省示范性高中招生中,将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6.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规定,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初中升学考试费、体育考试费和理化英信息技术加试费等,按财政口径,分别由所属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承担。

    7.2016年秋季入学新生,2019年中考时要参加音乐、美术和信息技术学科技能测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三、普通高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1.稳定“规模比例”原则。继续稳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尽量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报考率和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从而提高全市普通高中入学率。为保持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从2016年开始实行普职融合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学校是本溪市第三高级中学和本溪市商贸服务学校。从2017年开始将适当减少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

    2.择优录取原则。各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必须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依据《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本溪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42号)精神,我市城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不实行划片招生。

    3.公办普通高中严禁以择校生、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

    4.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5884人。其中城区计划内招生3784人(城区三所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3024人,一般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760人),两县计划内招生2100人(本溪县计划内招生1100人,桓仁县计划内招生1000人)。

    1.城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城区3所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3024人。具体情况如下:

    本溪市高级中学计划内招生1008人,其中城区指标到校择优生806人(含体育特招生20人、跨县域招生20人(本溪县和桓仁县各招10人)),一次择优生202人。沈阳经济区内七城市跨市计划外招生60人。本溪市市高级中学分校(民办)计划外招生200人。

    本溪市第一中学计划内招生1008人,其中城区指标到校择优生806(含体育特招生20人、跨县域招生20人(本溪县和桓仁县各招10人)),一次择优生202人。沈阳经济区内七城市跨市计划外招生10人。续办中美高中双学历教育项目计划外招生60人。

    本溪市第二高级中学计划内招生1008人,其中城区指标到校择优生806人(含体育特招生20人),一次择优生202人(含艺术特长生50人,其中美术专业20人,音乐专业20人,音乐特长10人)。

    2.城区一般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城区一般普城通高中计划内招生760人。其中:本溪市第三高级中学计划内招生200人;本溪市第四高级中学计划内招生500人;其它2所完全中学计划内招生60人。本溪展望学校(民办)计划外招生200人。

    (三)收费标准

    1.普通高中学生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中美高中双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预收取学费3.6万元(新生入学时每年先预收1.7万元,三年5.1万元,用于双高中学历培训经费),其余部分等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对准备留学的学生进行出国专项培训时另行收取(非出国学生免收),上述预收标准最终需按照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3.本溪市第二高级中学艺术类特长生培训费用自理。

    (四)录取办法

    1.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招生

    按照《辽宁省教育厅空军招飞局沈阳选拔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辽宁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5〕157号)精神,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空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在辽宁省计划招生50人,列为提前录取批次,具体录取办法见《本溪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暨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沈阳经济区内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沈阳经济区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16〕23号)精神,沈阳经济区内七城市8所优质普通高中,在我市计划招生28人(具体招生学校及人数详见附件)。沈阳经济区跨市招生的学校列为提前录取批次,具体录取办法见《本溪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暨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3.城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

    (1)城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按照市高级中学、市第一中学跨县域招生,市高级中学、市第一中学、市第二高级中学一次择优生,市高级中学、市第一中学、市第二高级中学指标到校择优生,市第一中学中美高中双学历教育项目班,市第二高级中学艺术特长班依次录取。一次择优生及指标到校择优生都不实行划片招生办法,而是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学生志愿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别依次录取。一次择优生和指标到校择优生均由市教育局认定学籍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具体录取程序和录取办法见《本溪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暨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今年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继续实行指标到校择优生分配办法,指标到校择优生占统招公费生计划招生数的80%,一次择优生占统招公费生计划招生数的20%。

    (3)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援藏援疆干部子女(援藏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烈士子女加20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公通〔2010〕142号)规定执行。特殊军人子女按相关文件执行。

    4.城区一般普通高中招生。市第三高级中学、市第四高级中学由市教育局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学生志愿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别依次录取。其他两所完全中学由市教育局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招生学校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组织招生,并在开学一个月内,将考生档案整理上报市教育局注册备案。对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学生学籍,市教育局不予认定。

    5.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由招生学校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自行组织招生,并在开学一个月内,将考生档案整理上报市教育局注册备案。

    6.两县普通高中招生。两县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择优生占统招公费生计划招生数的80%,一次择优生占统招公费生计划招生数的20%,两县教育局要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教育局同意后执行。

    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一)招生原则

    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发展,总体保持“职普比”大致相当。充分体现“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的办学理念,积极拓宽招生面和招生渠道。广泛招收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青年农民、农民工、在职职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作用,让社会、学生和家长了解职业教育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办法。落实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确保初中毕业生“不落地”,全部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

    (二)收费标准

    严格按国家、省、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录取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可实行注册入学、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等灵活多样的招生办法;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和免学费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小学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要求,严禁出台与本意见精神相悖的政策。职业学校招生继续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在招生工作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招生、乱收费、乱办学;不得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坚决杜绝招生学校虚假不实宣传、有意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各初中学校要保证所有在籍学生全部升入高中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毕业生“不落地”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对学校和领导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

    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6]16号)规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持按划定学区免试入学的原则,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举办以直接升入优质小学为名的幼儿园(所),变相高收费,取消“幼小衔接”的入学方式。不得在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费用。县(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管理工作,确保小学毕业生100%升学。

    (三)切实保障外籍人员及流动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持有我市《居住证》流动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员子女及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四)要严格执行阳光分班、控制班额的规定

    各中小学新生入校后,必须在县(区)、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阳光分班,不得以任何借口编重点班、特长班、奥数班及收费班。各中小学班型要相对稳定,小学和初中每班不多于50人。

    (五)做好指标到校等资格认证工作

    各县(区)教育局及各初中学校要认真做好九年级学生报考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及享受指标到校等资格认证工作,不得违背政策虚假认证,凡虚假认证一经核实,将取消考生省示范性高中的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

    各县(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原则,不断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各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学生,严禁城区学生到学区外学校借读。对私自招收“择校生”和接收借读生的中小学校及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七)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8]9号)要求。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取或接收学生档案,不得擅自招收无学籍及未经认定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学生和借读学生。如有违反,将不颁发相关学生的毕业证书,不准其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报名参加高考。

    (八)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用金钱或其它优惠条件争抢生源

    在普通高中招生中,要尊重学生报考志愿,严禁强迫学生更改志愿,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除沈阳经济区八城市11所优质普通高中实施跨市招生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其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收学生。

    (九)严肃招生纪律

    各校在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严肃招生纪律。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同时,各学校严禁对中考、高考“状元”和中、高考成绩作任何形式的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高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现象要认真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高中教育处、义务教育处、高职成教处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经济区七城市在我市跨市招生计划分配表

    附件:沈阳经济区七城市在我市跨市

    招生计划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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