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6:41作者:王新老师
1.杭州市区(简称“市区”,下同)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3.其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需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
(1)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
(2)工作地为杭州市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市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杭州市区的学生;
(4)驻市区部队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区的适龄儿童、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