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9:41作者:李一老师
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6〕4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要求,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从起点上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设学区,实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小学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初中学校实行对口划片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由设区市统筹。
二、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方式改革
建立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推进普通高中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多元评价、等级录取或“分数+等级”的方式进行招生录取。完善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分配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60%。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逐步实现由高中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计划内自主录取学生。
三、加大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保障力度
(一)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相对就近的原则,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学校空余学位、入学条件、入学程序等,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确因学位限制无法满足随迁子女入学要求的,要及早告知学生家长并说明原因。随迁子女要求回流出地入学的,流出地要妥善安排。各市要研究制定完成义务教育后随迁子女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政策措施,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参加高中阶段考试入学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