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6:27作者:才子老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精神,进一步维护教育公平,规范招生秩序,推进“阳光招生”,确保适龄少年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舟山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舟教基[2012]25号)、《舟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舟教基〔2014〕58号)及《舟山市普陀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舟普流口[201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区初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普陀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局教育科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入学”与“属地管理”原则,统筹本区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合理确定各校的招生计划、班级规模。
各校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确需增加计划的,由学校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招生。农村学校要根据《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推进农村中小学小班化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普教发[2015]5号)文件精神,原则上按小班化教育人数(30人以内)进行招生。公办初中、小学在有余额的情况下,区教育局统筹调剂附近学校未录取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到该校就学。
二、招生原则
(一)全员入学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确保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适龄对象全部入学。
(二)就近入学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要求,普陀户籍的适龄少年儿童按户籍和住址实行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
(三)适度调剂原则。根据区域生源数量的实际情况,统筹调剂,优化资源,促进均衡。
三、学区划分
2016年学区划分略有变动。具体见附件1。
四、录取办法
全区公办初中、小学招生,统一按报名登记、组织录取、公布录取结果三项程序办理。民办初中、小学(新居民子弟学校,下同)招生统一按划分范围进行录取,程序同公办初中、小学,具体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