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6:27作者:李天扬老师
调拨第二类:有本区城区户籍但其父母在城区无房产的入学对象。
调拨第三类:符合条件的普陀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具体条件及评分细则见附件4。
调拨第四类:父母在普陀城区无房产的区外市内户籍入学对象及符合居住证积分条件的非舟山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调拨第四类简称符合条件的外来随迁子女,下同)。符合条件的外来随迁子女就读城区学校,按《舟山市普陀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舟普流口[2015]1号)文件规定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资料到各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居住证积分管理窗口受理,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公室根据积分进行汇总排名,区教育局根据城区学校实际接纳能力,审核后按申请人积分高低及实际居住地安排到相应学校入学,其中初中学校优先录取符合圆梦助学条件的学生(具体见附件5),无法吸纳的由区内本岛公办学校或民办初中、小学优先吸纳。
(2)农村学校原则上按学区内有户籍和学区内父母有房产且户籍为市内学区外的入学对象组织录取,对符合上级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对象子女就学、符合条件的区内户籍务工人员子女及符合条件的外来随迁子女就读,操作办法参照城区学校。
注:符合条件的外来随迁子女就读农村学校,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资料到各(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居住证积分管理窗口办理。
2.民办初中、小学:在区教育局指导下自主进行招生工作。
(三)公布录取结果。
各初中、小学新生录取名单由录取学校在开学一周前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收费
公办初中、小学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等。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任何费用;民办初中、小学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和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
六、学籍管理
区教育局根据核发与审定的招生名单下发各校新生学籍序列号,并督促学校及时在全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注册学籍,实时监控学校招生行为,实现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根据浙江省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父母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如该年级学额已满,由区教育局就近安排学校就读。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