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3:40作者:王新老师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或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学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三)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
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孤儿。
(四)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市区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五)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学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六)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在本市区,但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与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入学依据。
(七)外来人口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区,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安排进入定点公办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