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1:08作者:王华老师
四、建立健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起点和基础,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依据适龄人口变化情况科学制定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结合城镇化步伐重点抓好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和老城区学校的改扩建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办好每一个教学点,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坚持把控制大规模学校和大班额作为衡量各地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监测点。
(二)规范招生秩序。各地要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的监管,严禁违规招生,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未经批准,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特长班或实验班的名义招生。严禁公办中小学超范围招生。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各中小学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禁止高中阶段在籍学生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充分尊重初中毕业生的选择意愿,不得强制学生分流。严格执行教育部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政策。严肃查处中小学各种名目的违规招生和乱收费行为。
(三)实行阳光招生。各地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宣传中小学招生政策,公开招生信息,包括具体政策、义务教育划片范围、学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工作安排、咨询方式、招生结果、监督举报平台等。各地招生政策要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动或者调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深化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社区和家长了解周边每所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引导家长树立“适合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的观念,理性对待子女入学。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