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20:59作者:李一老师
③适龄儿童的父(母)购买的片区房产(持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产居住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三)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辖区内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四)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五)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继续实行积分入学、电脑派位的办法。各区教育局在组织实施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厦教综[2014]4号文件精神,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同时,结合本区区情,在暂住时间认定、社保缴交年限计算等方面适当采取一些灵活措施,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在确保公办小学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各校剩余学位,遵循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好随迁子女就读本区小学的入学组织工作,确保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