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6:34作者:王新老师
3.需提供出生证明、流入地卫生计生部门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证明材料原件、办理票据、复印件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为验证各类信息真实有效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就读学校的属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集中报名点)为子女办理报名手续,填写《2015年滨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5),经审查合格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入学。
三、招生工作程序
招生工作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6月,完成适龄儿童少年摸底排查以及《2015年滨州市普通小学毕业生登记卡》(见附件2)填写、复核工作。
7月,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并通过学校书面告知服务区内各单位;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分配至应就读初中学校,并将分配结果通过各小学通知学生。
8月中旬前,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报名;《2015年滨州市普通小学招收新生花名册》(见附件3)、《2015年滨州市普通初级中学招收新生花名册》(见附件4)须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入学通知须在开学15日前告知学生监护人;新生录取名单,要通过校务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时间界定要求
各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所需材料涉及时限要求而无特别说明的,截止日期均为2015年6月30日。
五、招生工作管理
(一)各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变相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民办学校在招生计划审批、组织报名、招生录取、开学时间、注册学籍等方面,一律与公办学校同步,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
(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随意招收择校生。学校在服务区域内招生任务完成后确有空余学位的,需向属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可接受有择校需求的学生报名,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下,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和规定程序随机产生择校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
(三)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据学校设计规模、生源状况核定批复招生计划。学校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计划招收新生,控制新招生年级班额,不得随意增减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