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10:30作者:李天扬老师
小学入学(大连地区)
[疑难]本地无房户子女咋入学?[解答]持相关证明可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据此,9月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孩子可以入学(8月31日前六岁的孩子),可携带户口、房证到住所附近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即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小学、初中)学生都要就近入学,即在住所附近的本学区学校就读。教育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的主要依据是学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产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学生实际居住地。
本地户口,父母无房、租他人房屋居住的,凭户口、居住地街道及父母工作单位房管部门的证明(父母下岗需持街道证明),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属实,根据学生情况酌情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大连相关政策及新闻:
大连规定小学生一律免试入学
日前,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市教育局重申大连市初中、小学的入学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教育公平。
严禁入学时进行考试
《意见》要求,各小学要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招收未到法定入学政策年龄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的须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的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所有学校一律免试入学。严禁小学在招收适龄儿童入学时进行面试和考试,学校只登记适龄儿童的学区、年龄等自然情况。
大连市教育局要求市内各小学继续召开每年一次的“小升初”家长会。小学要根据学生户籍、房证和其实际居住地情况,认定毕业年级学生是否在本学区就读。
保障农民工子女正常入学
《意见》要求,要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已经在本市购房的流动人口子女,依据其居住证和房屋产权证,安排到所在学区就学;对于租房的流动人口子女,依据其居住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由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负责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不得将竞赛证书作为入学条件
《意见》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各学校要做好“幼小”衔接工作,积极为新入学的儿童创造适应小学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为从根本上遏制幼儿园小学化,任何小学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课本知识的程度分班,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计划,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进度。任何初中(含民办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择优选拔性考试招生,不得委托各种社会培训机构为其举行选拔考试,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考试成绩和推荐的名单为依据招收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社会各类考试成绩和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各小学也不得为任何初中的招生提供动员、组织学生等服务,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作招生考试宣传。
学区划分要保持稳定
大连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制定小学、初中学区划分方案,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学区划分应保持稳定,确需调整的要充分照顾学生入学方便,并尽早发布调整方案。各小学、初中要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初中不得以开办特长班(含双外语班)等名义跨学区招收学生。跨行政区招生,必须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按计划招生。除小学一年级新生外,学校不得擅自接受无学籍档案的学生。
学校不得设重点班
《意见》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及《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关于“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的规定。任何小学、初中不得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的特长班,不得按学生学习成绩编排快慢班和重点班,也不得以分层次教学的名义变相分快慢班和重点班。实施阳光分班,初一新生继续实行“电脑分班”制度。《意见》同时重申,大学附属中小学,要在所在行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