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5:47作者:李一老师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大连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大教[2015]26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相关学校:
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5﹞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本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不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身体以外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应从严掌握。延缓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一般批准延缓入学的时间不应超过1年。家长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注册或延缓入学等手续的,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及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要保证其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要设立专门师资,定期对其实施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对极个别重度失能残疾儿童少年,由家长向所在街道(乡镇)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后批准免除其接受义务教育。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小学和社区发放《小学新生入学告知书》,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新生入学流程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适龄儿童家长持相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让适龄儿童按规定时间报到入学。
五、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须凭学生家长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学生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以及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办理入学。因贷款购房暂无房产证的,须提供学生家长购房合同、商品房交款专用收据、贷款保险单、完税证等原件并依据房管部门开具的学生家长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在实际入住后办理入学。无房产证租赁房屋者,须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学生家长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房屋租赁备案表》。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还须提供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在连就业证明等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六、各小学要依据教育部统一制发的《学生基本信息表》,认真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小学新生入学报名信息网上注册工作。学校须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和户口簿学生一页复印件(均须家长签字确认)作为学籍档案存档。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任何公办、民办小学招收适龄儿童入学时,学校只登记适龄儿童的姓名、年龄等自然情况,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程度分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入学。任何公办、民办初中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入学工作不得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不得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进行招生,不得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不得变相抢夺生源举办“占坑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不得委托各种社会培训机构为其举行选拔考试,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考试成绩和推荐的名单为依据招收学生。各小学不得为任何初中学校的招生提供动员、组织学生等服务,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作招生考试宣传。
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和当年常住人口变化,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制定年度学区划分方案,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各公办学校(含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计划和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超计划和跨学区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以开办特长班(含双外语班)和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名义跨学区招生,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跨行政区招生,必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按计划招生。
十、小学、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教育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家长的户口簿、房产证,学校根据上述“两证”并核实学生实际居住地后,接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本学区学生入学就读。对于无房产证租赁房屋者,依据房管部门开具的学生家长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房屋租赁备案表》,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就读。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和有利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统一调配:
1.无房产证在其老人、亲属或租借他人房屋居住的;
2.与其他人(包括老人)共有房产证的;
3.集体户口无固定住房的;
4.在公建房居住的;
5.因房屋动迁造成户口簿和房证不一致的(须出具房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实际居住地的房屋居住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6.其他情况。
十一、凡初中阶段有不在本学区学校就读经历、小升初不按规定入学的学生,初升高时均不享受“指标到校”录取资格。
十二、市内五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者,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入学,初中学区以小学毕业年级学区认定时为准;无房产证租赁房屋者,初中学区以小学毕业年级学区认定时所租赁的房子为准。
十三、市内五区小学要统一做好为不在本学区就读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办理转回本学区学校的工作,根据学生家长户口簿、房产证及其实际居住地等情况,做好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学区认定工作,认定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书面通知到每一位学生和家长,开好小学毕业生家长会,向家长做好小升初相关政策宣传,并让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6月1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为小学不在本学区就读的学生办理转回本学区学校的手续。其它地区也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行学区化办学,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和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提倡多校协同、资源整合、九年一贯。
十四、每年7月底,各小学在完成应届小学毕业生学籍卡的有关项目填写工作后,将小学毕业生名单、学籍卡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区划分情况向初中提供小升初名册。初中学校根据该小升初名单,招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小学在开学前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要确保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同时做到交接清单清楚详细,手续健全。
十五、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也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十六、要实行留守儿童动态登记监测制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七、要全面推行招生信息公开,以有效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招生政策、学区划分(包括租房学生指定接收学校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结果以及招生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等,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八、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及指标生认定条件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方案、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开始时间均不得早于6月1日,招生工作结束的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民办初中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方案实行一次性招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名单上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招生结束后再转入民办初中的学生,初升高时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在民办学校就读后再转回本学区的学生,初升高时也不享受“指标到校”录取资格。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九、新学年开始时,学校要核查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对未报到入学的儿童、少年要逐个调查,搞清去向,做好工作。开学两周内,初中学校应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上报未入学学生名单。学生升入初中后辍学的,由初中学校负责做好辍学生返校工作。
二十、持有有效的《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人员子女,应当视同我市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申请就读人需持有以下证明材料:由人事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出具的《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申请就读人父母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就读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住房证明等。对大连市引进人才子女就学,按《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台、港、澳、华侨及外籍人员子女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经过批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部队、文艺单位(学校)、体育单位(学校)招生,须经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体育单位(学校)招生,将招生计划和申请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将招生名单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协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办理转学。
二十三、大学附属中小学原则上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因生源不足需要扩大招生范围的,可在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招生,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十四、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小班化。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要实行阳光分班,其它年级原则上不得重新分班。学校不得按学生学习成绩分快慢班和编排学生座位,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实验班、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不得以分层次教学的名义变相分快慢班和重点班。
二十五、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察机制,严肃招生纪律,严肃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