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9 11:57作者:才子老师
小升初新闻:2016年青岛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中小学教育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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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鲁教学字〔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务工但在务地没有正式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各类中小学均可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
第四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与本地学生平等接受教育。
第五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政策,完善便民服务措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关爱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育质量。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我市务工一年以上;
(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小学六年级第二学期、初三第二学期不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父母一方在我市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父母一方在我市居住证;
(三)父母一方在我市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四)学生及其父母在原籍户口簿;
(五)原学校学籍档案(小学一年级除外)。
第九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入学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统一报名、统一审查、统一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学生入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学生父母填写《山东省中小学转学证》,并持有关材料向居住地附近学校提出申请。
符合我市入学条件但没有联系到接收学校的,可持有关材料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