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3:55作者:王新老师
28.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规定:见习单位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生活补助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见习期间所在见习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9.见习基地如何申请见习补贴?
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再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和服务
30.什么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规定:从201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规定: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31.我省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按照对城市、农村、牧区生源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年内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