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3:40作者:李一老师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为创业大学生的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 、经营咨询等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 〔2012〕25 号)中规定: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从事个体经营的 (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 年 1 月 1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万元 ( 含 6 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 10 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大学生创业工程”和 “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对大学生创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1)省政府设立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5000 万元,专项用于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扶持。各市政府也设立不低于 500 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高校毕业生可向各级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教育厅建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系统平台、提供指导和服务。高校毕业生有创业项目可申请进入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和各级创业基地进行项目孵化,并享受其提供的相关政策和服务。
(3)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不足的 ,还可以到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各市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以享受财政贷款贴息。
(4)省内高校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能力,建立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在校园创业的大学生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