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15:54作者:王华老师
2018-2019年青海新农合报销比例及大病报销范围
为扎实做好贫困人口参保工作,省人社厅指导各市州人社部门核查比对贫困人口参保情况,建立了医保扶贫QQ群,及时解决贫困人口参保中遇到的困难;并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为贫困人口开通了绿色通道,随时随地为贫困参保对象享受医保待遇服务;同时利用多种媒介广泛宣传医保资助政策。
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0元/人次降低到3000元/人次;将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由610元提高到68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486元提高到526元,个人缴费由124元提高到154元,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降低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鉴定医院级别,
青海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高于全国水平:近年来,我省不断提高筹资标准完善报销政策。2015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510元提高到550元。全省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率分别达99.81%、99.64%、99.69%,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8%。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在全国靠前:我省全面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累计为16万名大病患者支付大病医疗费用6.5亿元。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达到80%至100%,年救助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至6万元;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
率先实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重点对“三无”人员及时给予医疗救治,2015年共筹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1087万元。
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率先取消药品加成:全省70所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此举意味着青海省内县级公立医院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包括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在内的药品将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2013年10月1日起,全省省市(州)县乡四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2月,省政府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的若干意见》。分级诊疗实施以来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两降两升”,与制度实施前相比,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人次和医保基金支出比例分别下降了3.5%和2.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人次和医保基金支出比例分别上升了10%和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