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15:30作者:三水老师
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资助。农村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继续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条件成熟时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合并征缴,并全部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
统一筹资政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合
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下年度参保缴费期,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城乡居民的参保个人缴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按次年2月底前缴入财政专户医保费收入核准的人数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已启动征缴工作的,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和筹资方式不再调整。
鼓励城乡居民主动参加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后,以城乡居民参加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折算,原则上按每5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与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统一医保待遇:住院、大病、生育有了新保障
提高医保住院待遇
根据规定,各市要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合理控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占比和高值耗材的使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努力减轻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