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11:25作者:王华老师
(六) 因各种原因,2006年6月30日未聘和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原则上按原任职务对应的岗位系列最低岗位等级进行套改,如管理人员按十级管理岗位套改,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套改。套改后其生活待遇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等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原任职务对应岗位等级套改。
(七)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八)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降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过行政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4级。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5级。
以上人员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刑事处罚人员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在套改工资时按就低原则确定其薪级工资待遇。
(九) 本市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十)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或超过离退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办理了延长离退年龄手续的人员除外),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根据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市财政、区县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