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3 16:57作者:王新老师
三、补贴对象
各地要根据《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通过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能力等级等评估,确定以下补贴对象: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二)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三)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范围。
四、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补贴内容。主要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生活,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二)补贴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原则上:
1.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个人发放的护理、服务补贴。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也可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申办程序和补贴方式
(一)申办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附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