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3 16:50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财政、老龄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受理、审批、发放老年人补贴;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老龄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客观地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失能;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部分失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优化老年人补贴申领手续和流程。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按照“一网通办”“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审批老年人补贴,使补贴申领更便捷、业务办理更高效、信息更新更及时。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