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3 16:17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经费保障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将本级负担资金足额安排到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将采取“一年一决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一)所需资金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从省级财政及省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县(区)承担的经费从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或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厦门市所需护理补贴资金由厦门市筹集。
(二)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填报《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统计表》(见附件),表格采用每年前9个月的算术平均数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参照低保信息系统录入数据审核并按实际发放人数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正确引导舆论,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倡导公共财政公平与效率的理念,推动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建立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分工协作,明确目标任务,确保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民政系统养老、福利、救助等业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内部协调,并积极会同卫计部门摸清对象底数,建立完整的发放台帐并做好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每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老年人要及时停发护理补贴。
(三)加强监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