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8 15:10作者:王华老师
【特别提示】:以下情况,均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数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擅自再生育的,在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仍未补办鉴定手续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