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15:16作者:王新老师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不仅大幅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同时结合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对计发办法也作了相应规定。调整后的死亡抚恤金执行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06年7月1日工改后机关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机关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机关死亡人员抚恤金计发基数按原规定执行。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三、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