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7 11:33作者:才子老师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十一个法定应税所得项目之一,最近经常有会员咨询与之相关的问题,老顾特地给大家梳理了一下相关的政策,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与工资、薪金所得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所得,即,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前述28项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具体见下表: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