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1 15:25作者:三水老师
按照目前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18个门类,分别是: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今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如有新的调整,经济普查的具体行业范围可直接按调整后的行业门类执行,不必因此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抽样调查方法的适用范围?
答: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决定》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数量特别是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如果对所有企业的各方面情况都进行全面调查,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为保证经济普查高效、顺利进行,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有必要增强经济普查方法的灵活性,适当扩大适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
问:《决定》对经济普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实践中,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为适应这一变化,《决定》对现行条例关于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同时,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这样修改符合当前经济普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问:《决定》如何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答: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决定》对现行条例的内容作了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内容,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二是对现行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