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7:33作者:王华老师
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3〕14号)。尽管该文件并没有就村医身份转变,给予明确的安排,但仔细研读,还是可以看到老退优转等稳定优化村医队伍的新观点。
1、老可退,退有所养
文件明确规定,“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尽管居民最低保障(低保)还很低,但毕竟明确规定,村医年满60岁可以退休,退后必须有养老保障。
2、优转总算敲定
一直以来,在优化村医队伍方面,一些专家提出“严进优转劣汰老退”政策,但一直没有被政府采纳。这次终于将“优转”确立了下来。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这是一大进步。依我看,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理应是国家技术干部,应该给他们干部身份与待遇,没有哪个地方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应该删去“有条件的地方”六个字。
3、严进比先前国务院文件规定更灵活
在对新进入村卫生室的村医,文件仍然坚持“严格依法”,即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并明确“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担心一律要求新进人员具备执业医师(助理)资格,在目前情况下可能出现人员断档,因此又提出,“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将准入权下放给省市。
同时,对“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明确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这些规定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更加灵活与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