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细则

更新时间:2018-08-21 16:36作者:王华老师

    1 总则
      1.1 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1.1.2 北京位于华北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自然条件。北京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人口密集,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管理比较混乱;远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 当前,北京正处于“新北京,新奥运”的发展阶段,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北京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现代国际城市建设步伐,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 北京是一个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的城市,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34种(见下表)。
      北京市主要突发公共事件(略)
      1.2.2 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由于北京是首都,是特大型城市,具有特殊的地位,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因大量流动人口特别是各类身份不明人员涌入而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突发恐怖袭击事件以及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性感冒、流脑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炭疽、霍乱等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灾害事故。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连发性强,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难度大。北京有众多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境外驻京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
      1.2.3 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强降雨和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以及地质灾害、地震仍将是北京城市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灾害、信息灾害、超大地下空间、超高层建筑等特殊场所综合事故、城市工业化灾害与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国际城市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在京单位、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区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针对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北京城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 依据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地区应由北京市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参见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 市应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市领导(见分工图),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总队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为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负责人。
      建立市应急委的协调机制,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市应急委的职责是:
      ●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领导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1.3 当事件超出北京市控制范围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或授权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任主任,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成员,统一指挥协调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4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及北京地区有关社会安全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组织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查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演习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2.1.5 市应急委设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抗震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除以上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相关主责单位负责人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
      2.1.6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7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8 各区县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县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区县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可借用人防现有设施作为指挥平台。
      2.1.9 市人防办职能逐步向民防转变,并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市人防办指挥部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区县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框架图)
      2.2.3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委负责与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武警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和武警部队在北京市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委宣传部等部委办局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总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分工表。
      市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图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
      3.1.1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 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和保障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 市报警服务中心应逐步整合全市各类紧急报警服务号码,承担起全市范围内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案(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涉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办。
      3.1.4 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市应急委启动专家顾问组。
      3.1.5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市应急办应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2.3 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部委办局,依照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应急办批准。
      3.2.4 一般或较重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需报请相关市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
      3.2.5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6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2.7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8 市应急办有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部委办局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由市信息办牵头,制定全市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由市应急办会同市信息办,建立北京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区县、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 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办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事件属地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事件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应急办或各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全权负责处置。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县所属各相关部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应急办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市应急办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委办局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2.2 扩大应急
      (1)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协同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参与处置工作。
      (2)需要宣布北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市应急办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如需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则依法并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3)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2.3 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市或部分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委办局开展工作。区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3 应急结束
      4.3.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市各专项指挥部、区县、相关部委办局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3.3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县或相关部委办局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各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审核,并报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3.4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委办局和区县负责组织实施。
      5.1.2 相关部委办局和区县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 社会救助
      5.2.1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 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5.4.1 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市应急办。处置结束一周内,现场指挥部应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办备案。
      5.4.2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市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委。
      5.4.3 市应急委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 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要及时上报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送市应急办。
      6.1.2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委办局。
      6.1.3 各部门上报涉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6.1.4 由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6.1.5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6.1.6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7 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北京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市及区县政府、各相关部委办局和各专项指挥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6.2 信息共享和处理
      6.2.1 由市信息办配合市应急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各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 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应急办应与市政府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外宣办等部门密切配合,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或外交部批准,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6.2.3 需要国际社会的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密切配合,积极与外交部联系,并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6.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6.3.2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6.3.3 全市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4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7 保障措施
      7.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1.1 市应急办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2 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区县配合建设统一标准、全市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7.1.3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7.2 通信保障
      7.2.1 市信息办负责,市通信管理局配合成立联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本市各电信运营公司、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运行部门,建立北京市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7.2.2 市信息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为核心,整合社保社区网等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2.3 由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市应急办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7.2.4 市信息办配合市公安局,以市公安局已经建成的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整合其他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1 各专项指挥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3.2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应急办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市应急办可代表市委、市政府直接调用。
      7.3.3 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 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矿山、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4.2 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给予支持和帮助。
      7.4.3 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按照预案调动所属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应急办统一协调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国内外增援的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动。
      7.4.4 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市应急办定期组织全市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7.5 交通运输保障
      7.5.1 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地铁运营公司、市公交总公司和民航华北管理局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与交通运营部门的沟通和联动机制。
      7.5.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交通委、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铁路、空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6 医疗卫生保障
      7.6.1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6.2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市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市商务局负责、市药品监督局配合,迅速组织向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6.3 在北京急救中心(120)和远郊区(县)急救分中心基础上,建设城近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和远郊区(县)乡镇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7.6.4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7 治安保障
      7.7.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 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7.3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7.8 物资保障
      7.8.1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确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7.8.2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7.8.3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办统一协调,由市商务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药品监督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7.8.4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区县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供应网络。
      7.9 资金保障
      7.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7.9.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3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9.4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5 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市应急委审批。
      7.9.6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10 人员防护保障
      7.10.1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7.10.2 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3 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的规定设置标志牌。
      7.11 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市科委负责,依托首都科研机构,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7.12 法制保障
      7.12.1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7.12.2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和提供有关重大问题处置的法律意见。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教育
      8.1.1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1.2 开设北京市综合减灾信息网站
      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开设北京市综合减灾信息网站,及时发布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由市应急办牵头,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参与,市信息办负责开发,宣传党和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预警信息,报道本市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远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8.2 培训
      8.2.1 公职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委办局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8.2.2 市民的培训
      各相关部委办局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习
      8.3.1 各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2 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项演练。
      8.3.3 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委、市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部委办局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分应急预案:是由区县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部委办局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部委办局: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市属各部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9.2 预案管理
      9.2.1 应急预案制定
      (1)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四种。其中: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委、市政府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依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
      分应急预案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2)各区县政府、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分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分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9.2.2 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应急办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开展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国务院备案。
      各专项指挥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委办局,依据本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查,报市应急委备案。
      9.2.3 应急预案公布
      本预案经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后对外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发布。
      9.2.4 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市应急办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9.4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名称
      1   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   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   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
      4   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
      5   北京市突发气象事件应急预案
      6   北京市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7   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8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1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12  北京市道路抢险应急预案
      13  北京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4  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灾难处置预案
      15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救援应急预案
      16  北京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预案
      17  北京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8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9  北京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  北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
      21  北京地区重、特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2  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3  北京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24  北京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5  北京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6  北京市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7  北京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28  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29  北京市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工作预案
      30  北京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31  北京市处置公共场所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32  北京市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3  北京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4  北京市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35  北京市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36  北京市应急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37  北京市应急救援物资保障预案
      38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灾民救助保障预案
      39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保障预案
      40  北京市应急资金保障预案
      41  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预案
      42  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9.6 预案实施时间
      2005年7月8日,市应急委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对本预案的修订。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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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6 03:12

    办公室里该与不该谈论的话题

    办公室是一个充满原则、纪律,讲求策略的场合,更是一个充满利益冲突的是非之所。既如此,办公室里谈个人私事是否妥当呢?网上调查显示,尽管九成以上的人认为“办公室里隐私不宜说”,但是她/他们又同时承认有在办公室里谈论涉及私人感情、家庭关系、同事喜恶和上下级关系等隐私性内容的行为。

    2019-06-06 03:10

    面试自我介绍的几大原则

    应聘到外企或其他用人单位时,求职者往往最先被问及的问题就是“请先介绍介绍你自己”。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求职者一定要慎重对待,它是你突出优势和特长,展现综合素质的好机会。回答得好,会给人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2019-06-01 03:19

    外企面试必须要注意的五“必要”

    到外企面试前,仅仅准备好一份简历是不够的,还要提前做好面试前的“功课”,这样面试通过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

    2019-06-01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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