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10:30作者:李一老师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缴费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退休后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待遇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