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08:47作者:王新老师
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二)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三)居住在本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受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
第七条 境内来津人员在津申报居住登记免费。
第三章 证件申领
第八条 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收缴10元工本费。受理单位收缴证件工本费后,须开具收费票据。
第十条 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同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十二条 居民本人和代办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居住证受理部门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依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申领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