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14:10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次检查: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产检费用报销有哪些注意事项
如上所述,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很有地方特色,因此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以下列出北京地区的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规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 报销所需材料:
1、 产前检查:
(1)生育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一份
(2)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3)收据、处方(有药费的收据必须有处方)
2、生育住院:
(1)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一份
(2)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3)住院收费专用收据、费用结算清单、费用明细
(4)由医院开具的《全额现金结算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医疗费单据申报时间:每月1日至20日;
2、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分开填报;
3、费用报销申请表认真填写;
4、自然流产不在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
5、费用报销申报表请加盖公章;
6、外地户籍有生育险无生育服务证的请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7、报销在北京以外地区分娩的住院费用除提供以上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两个证明:一是由单位出具的在外地生育原因的证明,并加盖公章;二是由外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就诊医院是否为医保定点和医院等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