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3:35作者:三水老师
1.所申请的用地属城市规划区外且无异议的,申请人将申请表连同办理宅基地土地证所需表格及相应的材料报送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国土资源所与村镇规划建设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实地勘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所申请用地情况、地类并尽量采用解析法核准宅基地面积和位置等,并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办理宅基地土地证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退件并告知申请人另行选址。
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后,直接按以上程序办理。
2.所申请的用地属城市规划区内且无异议的,申请人先到村镇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乡(镇)国土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实地勘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所申请用地情况、地类并尽量采用解析法核准宅基地面积和位置等,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退件并告知申请人另行选址。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连同申请表、办理宅基地土地证所需表格及相应的材料报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办理宅基地土地证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
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后,直接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材料后经审核,由乡(镇)长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宅基地符合村镇规划和用地申请条件的通知》,告知申请人可开展建房前期工作。
(四)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经审核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农村宅基地土地证,并由当地乡镇国土资源所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待住宅建成,由乡(镇)国土资源所会同村镇规划建设部门到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和竣工验收证明等情况后,再行核发农村宅基地土地证。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