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8:59作者:王华老师
(六)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简称五类人员)。五类人员首次创业并入驻县(区)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的,可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对创业基地已减免创业场地租金的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业的,可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七)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项目提供方提供的创业项目经评估纳入县(区)级及以上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可申请创业项目征集补贴,每个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八)创业项目推介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项目自入库起2年内被本市其他创业人员采用并实现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项目提供方可申请创业项目推介补贴。
(九)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
补贴对象:经认定的县(区)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和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均可申请创业示范基地补贴。
(十)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对象: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成功孵化初次创业者的,可申请创业孵化补贴。
三、失业保险政策
(一)失业保险金
申领对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四、公共服务政策
(一)求职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