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4:11作者:李一老师
将中小学教师评聘时间
调整为每年度9月1日
据综合统计,我省经国家人社部、教育部批准,最终评审通过正高级教师53名,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6名。在最终人选中,一线教师37名,占62.8%;小学(幼儿园)教师9名,占15.2%;县(市、区及乡镇以下)教师31名,占52.5%,充分体现了国家人社部、教育部提出的正高级教师评聘要向基层倾斜、向一线专职教师倾斜的要求,两部对这种做法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改革中大力推广。
此外,结合中小学发展实际,我省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相结合,将中小学教师评聘时间调整为每年度9月1日,并印发专门的职务评聘证书,统一时限兑现评聘教师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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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会议决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一、是将分设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
二、是修订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三、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四、是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015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
健全制度体系
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