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7:03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四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五条: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六条: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七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