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7:00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五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体检组医务人员与考生构成回避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否则其体检结果视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体检组医务人员在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严重危害考生和招录机关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