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6:56作者:才子老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断规范体检操作程序,积极改革和完善体检组织实施办法,体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地方发生多起录用体检争议事件,反映出个别地方还存在体检标准理解不准确、组织实施不规范、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严肃纪律,确保体检工作客观公正,现就做好录用体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录用体检工作。公务员录用体检是公务员招录的必经程序,直接关系到招录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招考工作的公信力。同时,录用体检工作专业性强,组织实施程序复杂,社会敏感度高。公务员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体检医疗机构和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
二、要严格执行录用体检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开展体检工作。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体检的原则、程序、项目和标准,做到标准明晰、操作规范、适用规定科学合理。
三、要加强体检医疗机构管理。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的指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流程,检测技术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医疗机构的体检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其中,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体检医疗机构指定后应逐级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