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6:57作者:王华老师
规定指出,下列5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
下列4项资金应当转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