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6:51作者:才子老师
(二)方案审核。申请人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的,持维修方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签名同意的视为审核通过;申请人是业主委员会的,应经当地村(居)委会审核同意。
(三)方案公示和业主确认。经审核通过的维修方案,由申请人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村(居)委会的监督下组织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申请人将业主签名材料在小区内公示7日。
(四)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维修资金至施工单位账户,并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收到预付款后,应及时组织施工,不得无故拖延;已施工完毕通过验收的项目,需要申请维修资金的,应尽快申报。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可通过紧急维修程序申请维修资金:
(一)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
(二)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
(三)给水排水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或满溢等;
(四)屋顶、屋面、外墙发生渗漏,地下室突发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
(六)出现其他可能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
发生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由村(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下统称“申请人”)。
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电梯质检部门或电梯检测机构的整改通知书,或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现场确认证明;遇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整改通知书,或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现场确认证明;遇其他情形的,应当提交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现场确认证明。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紧急情况的,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一)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形时,申请人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和不少于5名受益业主进行现场勘验,编制紧急维修方案。同时,将所发生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或村(居)委会,并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