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1:26作者:王华老师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的产品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二)购车发票开局后三个月内在省内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三)法人消费者应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省内常住户口。
消费者申请补助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法人消费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者需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在每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州)工信部门。
市(州)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审核汇总后在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信委。
省工信委收到市级申请补贴材料后,组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测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连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一并发放给消费者。
四、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消费者,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
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骗取、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