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1:08作者:王新老师
注:1、车辆类型按照本细则附件1的分类填写。
2、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等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填列“车辆类型、车辆型号、推广数量”栏,并在“备注栏”标注“预算单位”;地方补贴均由省级财政负担的单位,在“备注栏”标注“省属”;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在“备注栏”标注“租赁”。
附件5: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填表日期: )
推广应用城市: 单位:个、千瓦、万元
建设运营单位 | 建设地点 | 交流充电 | 直流充电 | 申请补贴资金 | ||||
桩数 | 总功率 | 桩数 | 总功率 | 省级 | 市级 | |||
小 计 | / | |||||||
合 计 | / | |||||||
县(市)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意见:
|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县(市)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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