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52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限购的主体、资格和限购主要内容
(一)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及家庭包括: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2、拥有宁波大市范围内户籍的人员。
3、本市户籍人员因求学,户籍迁出本地的,在求学期间购买限购区域住房,能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的,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4、 驻甬部队现役军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团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5、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6、外地在宁波市范围内就读的学生,能够提供就学所在地户籍证明的,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二)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含零申报)并取得书面证明的,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取得书面证明的,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
(三)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
1、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2、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3、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含零申报)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以上(一)、(二)、(三)中所指的家庭,其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已有住房的界定
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购买并已经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住房,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