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25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七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单位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开支的不予报销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