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7:50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研究建立差旅费节约的激励管理措施。垂直管理单位须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