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7:39作者:王新老师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和原工作地均在省内的,也可在相应额度内选择补助方式包干使用),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规定》明确,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务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附则
省级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由主管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规定作出具体执行规定,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标准,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须结合当地实际,在本规定的同级别人员差旅费各项限额标准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务出差远近、时间长短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住宿、伙食、公杂等标准及执行规定,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控制。
在杭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费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非在杭省级机关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相关费用报销执行属地标准。